公告金門縣體育場處為辦理本縣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及本縣立案體育團體興辦各項活動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金門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及本縣立案體育團體。
(三)申請程序:依「作業要點」第五、六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標準:依「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35萬元。
(六)其他:詳「作業要點」。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