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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11-28

金門縣立體育場體育志願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壹章_   總則

第一條:為共同信守強化體育志工組織功能、達成體育志工任務;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隊以協助體育場館提昇地區運動素質、倡導全民體育風氣、滿足隊員自我成長與回饋社會的動機為宗旨。

第三條:本隊隸屬於金門縣立體育場館、接受教育局指導與監督。

第貳章 任務

第四條:本隊任務;

(一)協助體育場館辦理全民體育各種活動。

(二)鼓勵縣民參與體育活動之意願。

(三)協辦志工在職訓練、與增進志工平日情誼。

第參章  隊員

第五條:凡領有體育場館體育志工證書、並按規定完成志工組織分派任務者;為本隊隊員。

第六條:本隊隊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相關體育志工在職訓練之權益。

(四)使用體育場館、各活動場地之權益。

(五)其他依規定可享有之權利。

第七條: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隊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隊及體育場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三)其他依本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所定之義務

第八條:凡妨害本隊及體育場名譽或違反志工章程、經隊務會議議決後即喪失其隊員之資格。

第肆章:組織

第九條: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並設立隊務會議為最高執行機構。

第十條:本隊設隊長一名、綜理本隊隊務、為隊務會議之當然主席;副隊長二名、協助隊長推展隊務;均由隊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而隊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其前任隊長為本屆督導。

第十一條:本隊設;組訓組、輔導組、活動組、行政組等常設組及輪職掌如下:

【一】常設組:

(1)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2)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3)活動組:負責服務活動之宣導、企劃、執行、公共關係等有關事宜。 

(4)總務組:擔負本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宜。

*體育志工應儘量採取自治方式運作_______ 

【二】輪值組:

以常設組中的四組工作均為輪值組之勤務;其每月排定之輪值秩序、協助體育場館所辦理的各項活動之事宜。

第十二條:本隊之勤務;

(1)常設組由志工自行選定組別;各組設組長一名、負責各組業務之策劃執行、而其產生由各組組員選舉之、副組長就同組組員指派之、任期為三年。

(2)輪值組由常設組依分配輪值、其分配方式由體育場館或隊務會議決議定之。

(3)各組如承辦大型活動或任輪值工作之大型活動時、得以本組組長為最高指揮員、調動並指揮本組及他組成員協助之、大型活動之認定由各組提請隊務會議決議之。

第十三條:本隊設總幹事一人;承隊長或督導之命、襄助副隊長執行體育活動之推廣、設副總幹事若干名、襄助總幹事推行各項體育活動;其產生由隊長從體育志工遴選之。

第十四條:本隊隊務會議成員為督導、隊長、副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各組長與副組長小隊長業務承辦人、並請體育場主任參與、教育局派員列席指導。

第十五條:隊務會議之規程;

(一)於每年一、四、七、十等月份的第一個週六的下午三點舉行。

(二)以討論體育場館所交辦事項並做成決議、分配各組執行 之。

(三)各組需將當月所執行之活動及次月或未來擬策劃之活動提出會議討論、並協調各組搭配事宜。

(四)協辦志工之在職訓練活動。

(五)協助各組規劃隊務之執行方案。

(六)協調體育場館與志工間之工作推動事宜。

(七)配合體育場館策辦各項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本隊各組活動向隊務會議負責、隊務會議向隊員大會負責。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本隊經費由體育場館編列。

第十八條:本隊經費不足時得由隊務會議於年度開始前、經體育場向行政院體委會

提出計畫案,申請經費補助。

第陸章:隊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隊隊員大會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開;由隊長召集之、而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始得舉行、否則得以座談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隊員臨時大會經體育場館主任之召集或經三分之一隊員連署得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隊長、組長)。

「二」制定或修訂志工章程規約。

「三」規劃隊務之進行方向、隊員必須遵循。

第柒章:志工遴選;

第廿二條:(一)遴選資格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而須品德優良並對體育活動有興趣者。

__   (二)具有活動主持策劃能力者優先入取。

第廿三條:遴選程序;

(一)每年定期公開招募或由現任志工推荐。

(二)新進志工需經隊務會議通過後、試用二個月;然後再接基本、專業訓練。

第捌章:解聘

第廿四條:因故不克參與體育志工服務工作者、得採書面或口頭方式自行請辭。

第廿五條:無適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參與服務或連續三次應參加輪值而無故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隊員資格改任為志工之友。

第廿六條:違反本隊章程或有損本隊或體育場館名譽者。

第廿七條:其解聘時需繳回志工服務證等相關證件。

第玖章:考核與獎勵;

第廿八條:本隊考核以下列各項為標準;

(一)時數。

(二)小組計劃案。

(三)計畫執行成果。

第廿九條:聘任期間表現良好者;年終頒發獎狀、獎品表揚。

第三十條;符合上級所訂標準者;呈報上級表揚之。

第拾章:請假

第三十一條: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或輪值;請找人代班或事先請假。

第拾壹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由隊員大會通過後;呈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