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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運動會金門縣代表隊選拔公告

110年全國運動會金門縣代表隊選訓實施計畫

壹、依    據: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競賽規程辦理。

貳、主    旨: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組金門縣(以下簡稱為本縣)代表隊參加全運會,特制定本實施計畫。

參、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肆、承辦單位:金門縣立體育場。

伍、協辦單位:金門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陸、選訓委員會:

      一、為完備本縣優秀選手參加全運會程序,由承辦單位成立選訓委員會專責本縣選拔事宜。

      二、選訓委員會由7至9名委員組成。

柒、選拔種類:
      一、以本縣縣運會辦理競賽之運動種類。
      二、本縣特色運動項目。

捌、審查時間:

      一、第一階段:依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公告競賽之種類(以本縣運動會辦理競賽之運動種類及特色為優先)

            1、金門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個人(限金門縣未成立單項委員會之競賽項目)應於110年3月5日17時前將選拔申請書送金門體育會初審(逾期概不受理),金門體育會審查後應於110年3月17日17時前轉送金門縣立體育場。

            2、110年3月26日前由選訓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名單奉核後公告之。

      二、第二階段:非第一階段種類

            1、金門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個人(限金門縣未成立單項委員會之競賽項目)應於110年7月20日前將選拔申請書送金門體育會初審(逾期概不受理),體育會審查後應於110年7月30日17時前轉送金門縣立體育場。

             2、110年8月13日前由選訓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名單奉核後公告之。

玖、報名資格:

       ㄧ、戶籍:在本縣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0年9月3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在金門縣服役之現役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兩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者(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年齡: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參賽標準: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五、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壹拾、選拔要點:

          一、報名全運會本縣代表隊選拔之選手資格,應符合全運會競賽規程規定;技術手冊有其他資格規定者亦須符合。

          二、報名之競賽種類於全運會訂有參賽標準者,均須達標始得報名。

          三、團隊報名者,其各組及分項人(組)數上限,需以全運會公告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名額限定為準。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團隊)應由金門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如無單項委員會可由個人),填具選拔申請書(如附件一),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3月5日前送交金門體育會。

          五、代表隊選手(團隊)之選拔,由金門縣選訓委員會就報名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順位比序選出本縣各競賽代表選手(團隊),選拔比序標準如附件二。

          六、最後參賽種類與人數,依年度經費預算,由選訓委員會評定之。

          七、各運動種類隊職員人數之產生依大會規定辦理。

壹拾壹、本實施計畫經簽核奉可後實施並公告,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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